房价看涨房主收定金后拒过户 法院判处其违约

2015/10/01 09:3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9030)

[摘要] 卖房业主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履行合同,已属于违约。尤其是收定金后拒过户,购房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二手房交易的实际过程中,也会存在无效合同。又有哪些情况呢?

房价上涨,因此本来已经决定出售的房子不卖了,遇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该如何做呢?尤其是已经缴纳过定金的购房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刘某和房主李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按约定缴纳了3万元定金。不料,签订合同后房价大涨,感觉卖亏了的房主李某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拒绝按约履行。无奈的刘洋便将李某及房屋中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要求李某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确认《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刘洋、被告李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有效,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原告刘洋办理房屋过户并交付房屋,支付原告刘洋违约金1万元。

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未办理网签手续,并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全部房款,构成违约为由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欠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作为购房者,在与原房主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各项事情的规定,如出现原房主违约的情况,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作为原房主,在签订合同之后,就要履行合约,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但在二手房交易的实际过程中,也会存在无效合同。都有哪些情况呢?作为买卖双方都要了解。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权人。非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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