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如何查询?

2019/02/28 14:45:4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17)

[摘要] 什么是不动产呢?不动产就是我们固定的财产,有很多人一般都会把固有的财产进行不动产的登记,而且现在不动产登记也是一种规定,我们在生活中必须要多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那么,我们先来看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如何查询?

什么是不动产呢?不动产就是我们固定的财产,有很多人一般都会把固有的财产进行不动产的登记,而且现在不动产登记也是一种规定,我们在生活中必须要多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那么,我们先来看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如何查询?想了解的朋友们可以一起来参考一下。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已经由国土资源部定案。国土资源部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管部门,已经要求地方政府依据《规范》,对属地职能部门进行专题培训并开展业务研讨。

《规范》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查询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除规定了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外,对于查询登记的规定基本围绕不动产标的物展开,这意味着殊为敏感的“以人查房”难以拥有合法空间。“以人查房”,是指以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查询条件,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其名下所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查询行为。

2、层层把关,信息安全有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公众一方面对今后的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功能寄予期待,同时,对信息安全的担忧也如影随形。据了解,《规范》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和安全管理作出了缜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登记资料的管理和查询。

《规范》规定,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依规,确保统一登记完整落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规范》强调,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也能自动续签了吗?根据《物权法》第1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5、按照《规范》的要求,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不动产登记如何查询

1、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北京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管理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于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

2、不动产登记查询人本人查询北京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权属登记机关或者房屋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明确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的编号,以及需要的查询的事项,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的资格证明。

3、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北京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的,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的。委托查询的,受托人除了提交本人查询的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关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如何查询的全部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不动产的登记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对于不动产的登记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我们就可以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如果大家还想了解相关的知识,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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