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

2015/08/07 14:0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74)

[摘要] 因为卖方在买卖房产的过程中是处于一种强势地位,那么对于卖方来说,所需要注意的一些东西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也是比较轻松的。作为卖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因为卖方在买卖房产的过程中是处于一种强势地位,那么对于卖方来说,所需要注意的一些东西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也是比较轻松的。

作为卖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求买卖双方见面,当面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文本的空白处要全部填写,防止个别房产中介私自修改,另外合同要一式三份,自己要保留一份。

二、要注意意向金保管条款,对于房产中介公司的合同中约定,卖方支付的意向金交付房产中介机构保管,房产中介机构收到买房人的意向金就视为卖方收到购房定金的条款,作为卖方要慎重,以避免承担定金罚则责任。

三、要注意户口问题的相关条款。因为户籍的迁入和迁出归公安机关管理,对于迁入迁出的条件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很多是受户籍政策的限制。

卖方将房屋卖掉后再也没有其它合法来源的房屋,没有其他的房屋可供卖方迁入户口,那么公安机关就不会将卖方户口迁出的。但对卖方来说,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对自己的户口迁移问题要安排处理好,给自己留有一定的宽限期。

四、对于买方需要贷款购房的,应当约定如果买方无法取得贷款的法律责任。银行贷款受国家的金融和楼市政策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2010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直接影响到买方的贷款金额和比例。

五、有租约的房屋要确认租房者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租房者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利,一但忽视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后果会很严重,租客可以要求撤销你和买方的买卖合同,就是过户了,仍会撤销,深圳有相当多的案例。租房者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要告之买方知道有租客的存在,否则到时买方找麻烦。

六、对于无证的拆迁房和预售商品房买卖,虽然法律规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不能转让,是指不得直接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房屋取得产权的以后,是可以按照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的。所以卖方几乎不要抱有幻想,以买卖合同无效来达到不卖房屋的目的。

七、关于委托公证的问题,如果卖方的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如果卖方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就需要有一个还贷注销抵押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一般是委托中介,以及担保公司全权处理的,以达到卖房的目的。

而在本人所接触的案件过程中,卖方在这个中间出现的问题是多的,因为全权委托,中介可以不经卖方同意,完全可以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控制房产,而按中介自己的意愿控制该房产。另外,有的房产中介机构往往欺骗卖方签订委托公证书,以达到吃差价的目的。

八、要对购房者的情况进行了解,防止是违规房产中介机构找来的“托”,有的房产中介机构为了吃差价,冒充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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