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类型及收件材料目录(试行)

2015/06/29 09:4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53)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市两个不动产登记窗口将于3月1日正式对外提供服务,试行“统一受理、两证齐发”登记模式,具体包括房屋、土地登记的35种类型。两个不动产登记窗口分别是: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市两个不动产登记窗口将于3月1日正式对外提供服务,试行“统一受理、两证齐发”登记模式,具体包括房屋、土地登记的35种类型。两个不动产登记窗口分别是:

1、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地址:崇安区复兴路118号,商业大厦大东方百货西侧,联系电话:82715396

国慧商务广场3.13分

惠山大道108号(明发商业广场北面...
0510-83505858$0510-83509898
售完写字楼惠山区地铁沿线
7600元/平方米

2、惠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地址:惠山大道108号,国慧商务广场东南裙楼,联系电话:83757878

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类(21类)

1、个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初次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解困房)土地初次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初始登记证;

(5)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交审批表);

(6)销售发票;

(7)房屋测绘成果;

(8)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9)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2、单位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初次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房屋初始登记证;

(6)买卖合同;

(7)销售发票;

(8)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3、征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拆迁安置房土地初次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安置房取得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安置房取得人资格审核证明;

(5)房屋初始登记证;

(6)安置协议;

(7)差价结算凭证;

(8)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11个工作日办结。

4、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买卖合同;

(7)销售发票;

(8)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1)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5、拍卖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拍卖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拍卖房屋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销售发票;

(7)拍卖公证书(有关国家机关强制拍卖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8)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1)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6、公有住房出售转移登记(房改房土地初次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出售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购房人身份证明(如有配偶,则须收取配偶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直管公房除外);

(5)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6)出售公有住房合同;

(7)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表;

(8)付款凭证;

(9)购房人职级、职称及工龄证明(不享受的免提交);

(10)房屋测绘成果;

(11)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房改房纠错换购已申领土地证书的,需提供土地证书原件(总服务台需询问申请人,与国土窗口对接)。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7、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转让人家庭户口簿(户口簿上无同居住成年人仅核对,不收取);

(7)买卖合同;

(8)销售发票;

(9)房屋测绘成果;

(10)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1)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注:受理或审查中如发现转让方有超标购置房改房的,应由转让方纠错补差后方可办理。马山知青房(三三制)、补贴出售房上市的,需提交补缴大修理基金的付款凭证。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8、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解困房)上市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记载或证明);

(6)买卖合同;

(7)销售发票;

(8)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注:解困房上市的,需提交补缴大修理基金的付款凭证。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

9、房屋赠与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赠与协议当事人或代理人,遗赠的申请人是接受遗赠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赠与协议(遗赠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7)房屋测绘成果;

(8)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9)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0、房屋归并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房屋归并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房屋归并证明材料;

(7)房屋测绘成果;

(8)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夫妻之间归并除外)

(9)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夫妻之间归并除外)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1、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继承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继承权公证书;

(7)房屋测绘成果;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2、房屋产权互换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互换协议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房产互换协议;

(7)房屋测绘成果;

(8)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9)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3、征收(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初次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征收(拆迁)调产协议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调产协议;

(6)差价结算凭证;

(7)房屋测绘成果;

(8)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9)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11个工作日办结。

14、以房屋所有权作价入股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接受房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双方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 以房屋所有权作价入股的证明文件;

(7) 房屋测绘成果;

(8)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9)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0) 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5、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分立后接受房屋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其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

(3)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 房屋所有权证;

(6)土地使用证;

(7) 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

(8) 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1)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6、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合并、兼并后接受房屋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其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 房屋所有权证;

(6)土地使用证;

(7)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

(8) 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1) 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7、划拨、调拨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划拨、调拨房屋的接受方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

(6)土地使用证;

(7)划拨、调拨文件;

(8)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1)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8、企业改制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改制成立的企业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

(6)土地使用证;

(7)批准转改制的文件(附转、改制资产明细表);

(8)房屋测绘成果;

(9)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10)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1)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19、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初次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房屋的买受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初始登记证;

(5)销售发票;

(6)房屋测绘成果;

(7)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20、房屋转让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 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登记证明;

(5)土地使用证;

(6)销售发票;

(7)房屋测绘成果;

(8)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9)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2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权利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房地转移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权利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引起房屋转移的,申请人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单方办理的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示的房屋权利取得人或代理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权利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

(7)房屋测绘成果;

(8)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9)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材料(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10)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8个工作日办结。

(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6类)

1、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登记(商品房土地名称、地址、用途变更登记)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化是指权利人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化,权利人主体不变。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7)房屋测绘成果;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2、房屋地址、坐落变更登记(土地名称、地址、用途变更登记)

房屋地址、坐落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地名委、公安部门关于房屋地址、坐落变更的证明;

(7)房屋测绘成果;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3、房屋用途变更登记(土地名称、地址、用途变更登记)

房屋用途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房、地用途变更的证明;

(7)房屋测绘成果;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4、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

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房屋分割、合并说明;

(7)房屋测绘成果;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5、夫妻共有房屋变更登记(土地名称、地址、用途变更登记)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屋,仅登记为一方所有,另一方申请登记为共有人的,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房屋测绘成果;

(7)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6、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变更登记(土地名称、地址、用途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原件;

(6)房屋测绘成果;

(7)土地权属性质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三)抵押权登记(4类)

1、单位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商品房等共用宗抵押登记)

单位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登记申请书;

(2) 土地登记申请书;

(3) 抵押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 房屋所有权证;

(6)土地使用证

(7)主债权债务合同;

(8) 抵押合同;;

(9)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不另行收取。)

(10)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抵押权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11) 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4个工作日办结。

2、个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商品房等共用宗抵押登记)

个人房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抵押合同;

(7)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不另行收取。)

(8)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抵押权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9)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办结。

3、抵押权变更登记(土地抵押变更登记)

抵押权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身份证明;

(4)房屋他项权证;

(5)土地使用证;

(6)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7)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8)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或者抵押权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9)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4、抵押权注销登记(土地抵押注销登记)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房屋他项权证;

(5)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7)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登记(4类)

1、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5)土地使用证

(6)房屋或土地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

(7)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2、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5)土地使用证;

(6) 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7) 房屋或土地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

(8) 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3、换证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换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5)土地使用证;

(6)房屋测绘成果;

(7)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4、补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刊登房屋遗失声明的证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收取公告证明)、土地证遗失声明;

(5)房屋测绘成果;

(6)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自受理登记后6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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