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协议 法院认定有效

2014/06/10 09:2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2)

[摘要] 2010年,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3年后,她又以“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为由,起诉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协议有效,驳回了阴女士的诉求。

小产权房买卖协议 法院认定有效

2010年,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3年后,她又以“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为由,起诉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协议有效,驳回了阴女士的诉求。

记者上午致电一审法院获悉,此案阴女士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0年1月,阴女士与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在门头沟某村的一套小产权房以45万元出售。

阴女士诉称,签约后,她得知与朱先生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于是多次找朱先生要求退款、确认合同无效。由于朱先生一直不同意,阴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朱先生坦言,在合同签订前,他就知道涉案房屋是小产权房,买房自用的他,就是看上小产权房比商品房有明显的价格。朱先生认为,阴女士“毁约”是见房价飙升,觉得亏了。

“签订协议、支付房款后,我与村委会也签署了入住协议,钥匙也给了我,房屋完成了实际交付,其实际使用人就应该是我。”朱先生提出,阴女士的诉讼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

案件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且双方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知晓。

法院认为,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法院对于阴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阴女士称房子还在她名下,她准备提起上诉。上午记者从一审法院证实,阴女士已上诉至市一中院。文/记者王晓飞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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