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2019年政策整理

2019/02/27 11:5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2114)

[摘要] 2019年1月,根据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官网的内容,修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如果你打算2019年在成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那么一起来看看政策的主要内容吧!

2019年1月,根据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官网的内容,修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如果你打算2019年在成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那么一起来看看政策的主要内容吧!

一、关于异地贷款

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关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1.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细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四、关于征信记录应用

1.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超过6期或累计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4.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5.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1.贷款连续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2.信用卡连续超过6期的,或累计超过12期的。

《细则》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时间、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期数计算。

五、关于所购再交易房不予贷款的情形

《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六、关于收入还贷比

《细则》第十九条中的: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七、关于贷款结清前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细则》第三十四条: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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