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2009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多少及缴纳方法

2013/10/29 11:4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12)

[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济住字[2009]21号

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驻济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09年7月1日。

二、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三、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但不得低于5%。

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统一按照新增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计算。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08年济宁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为2332元)。

五、调整单位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分支机构报送《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汇总表》及软盘。(接通知后,可到中心计财科窗口或县市分支机构拷贝单位实时数据)。

六、为做好因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引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托管户的管理,各单位在填写《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时,请务必在对应栏目内认真填写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

七、请各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20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分支机构办理有关调整手续。市中心地址:新世纪广场西侧中国银行二楼或十五楼,联系电话:2609830、2609802。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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