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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说好的“70年”却“缩水”为哪般?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到期该怎么办?
在大家的印象中,购买房屋的“产权”多数都是70年,现如今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今天我们再次探讨一下,说好的“70年”却“缩水”为哪般?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到期该怎么办?
首先:“70年”是怎么来的?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目前,绝大部分地区住宅小区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但一些地方因为各种原因,确实存在低于70年的情况。
说好的70年为何“缩水”?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房屋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同。
房屋权,即房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没有期限限制;
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目前规定的住宅用地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我国的绝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离到期还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现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理由大概有三类:
1、在政策范围内调整
上世纪90年代,土地出让政策开始执行时,以居住用地高年限70年为前提,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给予办理出让手续。代表城市:温州。
2、方便管理和处置
多数房地产开发以商业和住宅混合类型为主,若同一项目按商业、住宅各自不同的高出让年限来算,会出现一栋建筑中,商业、住宅出让终止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带来处置困难。代表城市:重庆。
3、先试先行地区历史 问题
代表城市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深圳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 规定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深圳市早一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使用权陆续到期,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
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该怎么办?
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 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也有人担心,虽然物权法明确提出“自动续期”,但是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来说难以操作。
而且,因为土地使用期限规定20年和70年,所付的出让金是不一样的,政府出让20年土地使用权,续期如果不补交出让金,政府的利益会受损,而且对其他已经缴纳70年出让金的业主也是不公平的,提议补交差价。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又该如何续期?有偿还是无偿?有两个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免费,让利给业主;二是费改税,不再收取出让金,而是由取得 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向国家缴纳税金。
针对物权法规定并不详尽的现实,通过充分吸取民意及规范的程序,尽早出台关于土地出让续期的实施细则,缓解公众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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