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屋赠与公证 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16/05/10 11:02:01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70)

[摘要] 近几年办理房屋赠予公证数量的大幅度上升,但在实践中对房屋赠予公证的方式和意见的不一,对房屋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小编就房屋赠与的问题浅谈一些看法。

根据相关的民法原理来看,房屋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同时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

一、房屋赠予公证方式   

一是证明房屋赠与人单方制定赠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受赠人接受或利用房产的行为即视为接受房屋赠与房屋赠与合同也就是成立得,故房屋赠予公证只要证明房屋赠与人单方制定的赠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即可。

二是证明房屋赠与双方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赠与人表示将自己的房屋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时表示接受,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实物交付,房屋赠与双方达成房屋赠与协议。

 二、房屋赠与的行为生效时间

 房屋赠与是转移权的民事法律的行为,房屋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权转移的时间有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财产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房屋赠与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视为有效,也就是说该时间是房屋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未办理过户的手续,但房屋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并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的时间也算是房屋权转移的时间,即房屋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三、对房屋赠与行为限制的几种情况

一是对那些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想在生前就把房屋赠与子女或者是他人、而自己又无别的住所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老人在进行房屋赠与的行为时,应该考虑到老人将房屋赠与之后,如子女对其不好又不尽赡养的义务,其个人的权益将受到侵害。在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家庭纠纷时,此房屋赠与行为一般是不予公证的。

二是对为了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而家庭成员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那么,"双缺乏"的继承人正常的生活将得不到保证,这样之后将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三是有一部分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税款等义务,从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对于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一经查出公证处将拒绝予以公证。

四是在未取得应继承房产的权之前的当事人,同时声明自己放弃继承权,自己应得的份额又将赠与他人,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办理赠与公证的。

房屋赠与公证是不同于一般事项的公证,因为涉及到不动产与普通的公证略有不同。大家在办理时更加慎重,不要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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