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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及到金钱额度比较大的买卖生意,一般都会用合同规范下,保证这桩买卖合同的合法化。但有些人却发现在合同中有一些条款不符合实际,那么,如果购房者对合同条款不满意怎么办?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涉及到金钱额度比较大的买卖生意,一般都会用合同规范下,保证这桩买卖合同的合法化。但有些人却发现在合同中有一些条款不符合实际,那么,如果购房者对合同条款不满意怎么办?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对合同条款不满意怎么办?
1、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机关可以责令格式条款提供方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遭遇格式条款的维权
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研读所有条款,一旦发现违约责任条款不对等,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对于现实生活中,许多购房人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的现状,购房人可以向工商机关进行申诉,同时向法院主张调整。
不论购房超过1年还是未超过1年,购房人都可以根据《合同法》百一十四条主张调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不公平条款?
1、认购定金难归还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建议: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单方扩大解约权
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建议:
“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减免责任巧设计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建议:
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4、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须于XX年X月X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建议:
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5、一房二卖搞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
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建议:
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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