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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苏州市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苏州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为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发布房产新政,具体新政涉及内容有哪些方面呢?
近日,苏州市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苏州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为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发布公积金贷款新政,具体新政涉及内容有哪些方面呢?
一、 加大土地市场供应
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
二、 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三、 调整土地供应条件
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四、 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
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五、 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
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六、 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
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
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
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七、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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