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再也不能一次提取完了

2016/02/17 14: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9806)

[摘要] 公积金贷款买房,在贷款申请成功,可以将账户中的公积金余额一次取出,由贷款人自行支配。这是目前,辽宁省的施行的公积金提取规定。但是从2016年3月起,这一政策将会被取消了。

公积金贷款买房,在贷款申请成功,可以将账户中的公积金余额一次取出,由贷款人自行支配。这是目前,辽宁省的施行的公积金提取规定。但是从2016年3月起,这一政策将会被取消了。

近日,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调整了首次提取额。

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再将余额一次性全部取出来。

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现有10万元,根据当前的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可提取额度高为10万元,但政策调整后,若贷款人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还需要还款3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4万元。

事实上,此次调整不仅是为了和沈阳公积金政策统一,政策调整后,也可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

新政中要求,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

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另外,通知中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

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对于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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