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房租赁需注意的事项

2015/10/29 13:36: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8)

[摘要] 房屋产有权必须清楚。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法定继承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有人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1)房屋产有权必须清楚。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人、法定继承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人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2)必须是自住有余。即不得将私房出租,而自己去承租公房;更不得强迫房屋产权人出租自住面积并没有多余的房屋。   

(3)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派驻机构使用的,应由房屋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代理租赁行为。 

(4)房屋租金由双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押金,也不得将税款转嫁给承租人,否则由有关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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