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2015/11/03 17:10: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38)

[摘要] 房屋的“续租权”在法律上称为“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

房屋的“续租权”在法律上称为“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合同/2050801" 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具体来说,优先承租权是一项期待权,它成立于租赁关系开始时,发生于租赁合同届满之日。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存在和确立,完全有其理论和立法基础和合理依据。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确不多见,常见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三款关于按份共有财产出售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条文: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理》第11条关于租赁房屋出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房屋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外,已难以寻找有关于优先权的立法,包括效力层次较低的地方性立法或规章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民事法学理中也难以寻找关于优先权的理论研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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