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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子是人生中的大事,为了避免在日后出现麻烦和纷争,有些知识我们还是提前了解得好。有了纷争如果双方协调不了,不能进行和解,这时候我们就要司法程序,这样就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我们的问题。今
房子是人生中的大事,为了避免在日后出现麻烦和纷争,有些知识我们还是提前了解得好。有了纷争如果双方协调不了,不能进行和解,这时候我们就要司法程序,这样就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我们的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司法的解释依据和处理适用条例!
院房屋买卖司法解释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适用哪些法律依据
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院房屋买卖司法解释根据和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适用哪些法律依据的相关信息,对于院房屋买卖司法解释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了,在适用的时候我们需要有以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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