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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4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借款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表示,本次新规主要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下称“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提前部分还款”)。
5月4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借款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表示,本次新规主要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下称“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还款公积金余额与现金不能混搭
本次新规中规定,借款职工提前还款不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与现金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借款职工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用各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记者拨打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借款职工可以全部用现金提前还款,且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借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充足的前提下,也可以全部用账户内余额还款。无论何种方式还款,还款后,借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可足够偿还1年贷款本息的余额。同时,规定中也说明,已签订冲还贷协议的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适用本规定。与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相关的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3〕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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