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卖房 东莞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流程详解

2017/11/16 09:16:45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05)

[摘要] 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则可任选以下一种方式录入和打印《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到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备案,取得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员资格,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的操作培训,方可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入网资格。在获批后,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账户进行登陆和使用《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是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的操作流程:

一、通过中介机构挂牌实现的房地产交易

(一)网上挂牌房源信息发布):

1、产权资料审查

房屋权属人(以下简称“业主”)到中介机构提供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拟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核对资料无误后,方能进一步操作。对业主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须出示经公证的业主委托书。

2、房源信息审查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陆《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输入房产证号码、业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核实业主提供的房产证信息是否与系统上该房屋的登记信息相符,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情况;如信息相符,且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况,则该房屋为可出售房屋。

3、签署中介委托合同

经查询核实,如属可出售房屋,则由中介机构登陆系统与业主签订《存量房网上挂牌委托协议》,并打印后双方签名盖章。最后将该房屋信息在网上挂牌发布,成功挂牌后,中介机构复印相关资料,并打印《房源信息发布回执》交给业主

4、信息发布显示

《东莞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实时公开发布房源挂牌信息,具体显示房产基础信息、委托中介机构(一家或多家)基础信息、意向交易价格条件等相关信息。

5、信息发布终止

根据《存量房网上挂牌出售委托协议》,如设定时间(90日)已到期,系统将自动取消该房产的挂牌信息。

6、信息发布续期

设定时间(90日)到期后,如挂牌的房产尚未成功出售,业主可与中介机构可重新签署《存量房网上挂牌委托协议》,重新办理网上挂牌业务(以上1,2,3流程)。

(二)网上签约:

1、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在中介机构)

促成购房人与业主房产交易的具体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后,中介机构应当登入“系统”输入《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相关条款,中介机构、买方和卖方三方确认无误后,输入三方密码,打印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存量房卖方和买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签名及盖章后才能正式生效。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应协助存量房买卖双方尽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2、网上打印《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机构)

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后,中介机构在系统调出《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输入合同条款,让交易双方进行核对,如双方没有新条款补充或修改的,买卖双方各自输入合同密码,进行确认,然后打印一式三份的《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持书面合同到房管所现场,由房管所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签名盖章。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网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尽快到房管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三)签约鉴证(房管所)

1、交易双方应当携带及提供如下资料:

①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②《房地产权证》原件;

③未签名的《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三份;

④其他必要材料。

2、房管所进行实物档案查档,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登录《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调出相对应的《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对合同无误后由买卖双方签名盖章。

3、过户办理

买卖双方提交房屋买卖需提供或填写资料后,由房管所正式受理房屋转移登记。

二、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则可任选以下一种方式录入和打印《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买卖双方可登陆《东莞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进入《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合同模板,并在上面填写好相关的信息和条款,核对信息后打印。买卖双方就可以持该合同模板和房屋买卖需提供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模板一旦保存,无法修改。如需修改,必须重新填写一份合同模板,系统亦会生成新的合同模板编号。

买卖双方持的合同模板到房管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房管所工作人员登陆《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后,根据合同模板编号,调出该合同模板内容(如需修改可在合同模板上直接修改),经核查无误后,保存和打印《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在房管所工作人员见证下签名盖章。

(二)买卖双方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授权可以打印《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为其录入和打印《东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相关百科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