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户籍新规出台 非婚生领养等可登记户口

2016/04/21 18:3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512)

[摘要] 户口问题涉及居民医疗、生育、购房、入学以及就业的方方面面,近日,广东省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九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士都可以登记办理户口。

户口问题涉及居民医疗、生育、购房、入学以及就业的方方面面,近日,广东省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九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士都可以登记办理户口。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因失踪超过6个月以上,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之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其他身份的,应及时重新登记户口,采集有关信息并为失踪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而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

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68号)有关规定,对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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