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登记条例?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2017/10/17 17:28:56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02)

[摘要] 房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南京房产登记条例,南京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相信对大家会有帮助。

房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南京房产登记条例,南京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相信对大家会有帮助。

南京房产登记条例?

1、新建的房屋,应当自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其他有关证件、证明。

2、房屋核准登记后,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房屋核准登记后,因房屋的面积、门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

4、权利人分割共有房屋或企业因分立而分割房屋的,应当自签订析产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房屋权属证、析产合同以及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

5、房屋因倒塌、焚毁、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权利人在灭失后一年内未恢复房屋建设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被批准拆除的证明。

6、实施城市建设拆迁的,拆迁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于项目拆迁完毕后三十日内,持被拆除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南京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1、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共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3、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4、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上面的内容就是关于南京房产登记条例,南京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登记可以起到明确房地产边界、面积,明确房地产权利人,明确房地产产权状况等三方面的作用。希望大家看了以上内容以后对房产登记会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可以让您更好更快的办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