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小三”买房 原配可以追回房产吗?

2015/12/16 10:5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802)

[摘要]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在婚姻内为“小三”出资买房,这个房子原配可以要回来吗?看看下面这个例子。

现在,房子可以说是普通人家的全部家产。要是把家产平白无故送给她人,谁也不乐意。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在婚姻内为“小三”出资买房,这个房子原配可以要回来吗?看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

50岁的王某是喜欢上了下属曹小姐,曹小姐抵挡不住王某的爱意,为其生下一女。王某私下往曹小姐卡里打了近250万,为其在上海浦东买了房子,以安置母女俩。

王某的妻子吴女士得知丈夫为情人出巨资买房后,火冒三丈,以丈夫私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曹小姐和丈夫吴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返还巨款。法庭上,吴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有关银行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吴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人民币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

判决生效后,曹小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吴女士遂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方智成法官承办此案后,立即查封了涉案房屋,并在房屋上显著位置张贴了查封公告、封条。公告中明确载明,未经过人民法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房屋、妨碍执行。

曹小姐的父亲一气之下将封条撕毁,并住进屋内。

【法官说法】

维护执行标的物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也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解除查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毁坏,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本案中,曹父明知涉案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还擅自撕毁封条,入屋居住,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处置,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故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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