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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关心的,现在房价比较高,很多人都买不起房只能租房,为了保障人们住房问题政府推出了公租房。那么,公租房如何申请?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单身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含5年);在当地工作超过5年的,按照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申请住房保障;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7、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已在当地办理居住证,单身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
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租房申请程序:
1.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
(2)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2)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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