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未达标切勿购买 不要轻易签订合同

2013/02/01 16: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86)

[摘要] 不要轻易签订经济适用房合同,私下签订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在现如今的高房价时代很多人都想买到便宜的房子,大家的眼睛不约而同的想到了经济适用房。其实经济适用房是有严格规定的没有达到指标不要轻易购买,私下签订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房签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正是违反了本条第五项的规定,因为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双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并且依据各地地方性法规,对各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都有相关的规定,你也应当具备当地所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才能够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因此,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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