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要保存好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

2015/10/13 16:3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3)

[摘要]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主要履行以下三种义务,即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及将房屋交还出租人。与履行上述义务相关的证据资料,应当注意保存。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主要履行以下三种义务,即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及将房屋交还出租人。与履行上述义务相关的证据资料,应当注意保存。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交纳租金不方便,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向出租人账号直接转账来支付租金、押金和其他费用,因为银行转账都有记录,避免不经意间丢失一些缴费票据,导致纠纷产生。如果是向房东或中介公司直接交纳租金、押金,应要求其出具收据,收据上要写清楚押金和租金的数额、租金的起至日,中介公司的要加盖其公司的印章,并要保存好这些交费的收据,以备万一。

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有些房东和中介也经常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借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首先要明确承租房屋房屋内的家具、设施正常使用中的磨损、老化不是扣押金的理由。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入住时和退房时尽量通过拍照、录像等留存一些证据。交还房屋时,也要和入住房屋时一样,办理交接手续,注明房屋收回时的情况,让出租人签字。如果无争议好,如果有争议,可以对争议的物品和设施进行录像或拍照,保存证据已备解决纠纷之需。

当然承租人承租房屋后,也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内的设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在使用中确实对房屋的设施、物品造成不当的损坏,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分歧较大,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裁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确实因退还押金产生争议,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就不要犹豫不决来回摇摆。实践中常见一些承租人,在出租人刁难的情况下,收取了退还的部分押金后,为出租人出具了模棱两可的说明或收据,然后又来法院起诉,结果往往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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