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房合同时注意事项?解除租房合同的法定情形?

2018/10/12 11:24:58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7)

[摘要] 现在租房的种类有很多,不过不管是租什么样的房子,合同是不可少的,而且在租房的时候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在生活中,也会有很多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这些大家都必须要注意,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签订租房合同时注意事项以及解除租房合同的法定情形。

现在租房的种类有很多,不过不管是租什么样的房子,合同是不可少的,而且在租房的时候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在生活中,也会有很多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这些大家都必须要注意,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签订租房合同时注意事项以及解除租房合同的法定情形,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租房合同时注意事项

1、在与公司看房前,要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这一环节至关重要,要找出您认为不合理的条款与对方商量改妥后再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合同生效,有可能有些条款将来会对您十分不利。

2、张同学今年刚毕业,跟小e讲述了自己的租房经历。“我的房东很奇葩,我只租了他一间房间,他却让我付整户的水电费。你说有没有道理!”王同学的经历也与此类似。房东阿姨经常责怪他水和电用得过多。因为屋子里的租户太多,又没有一室一表的装置,他们经常会因为水电费的事情闹得不愉快。

3、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解除租房合同的法定情形

1、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上面就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有关签订租房合同时注意事项以及解除租房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全部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我们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了解一些租房的注意事项,这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才会有所保障,而且注意事项也是非常多的,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了解,这样才能让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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