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2018/11/26 15:31:43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53)

[摘要] 现在非常的方便如果买房子或者是办其他事情手里没钱的话可以贷款周转一下,不过到时候我们是要还额而且还会有一定的利息,但是很多人都想赖账,作为放贷的人会遇到借款合同纠纷的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这件事情。

现在非常的方便如果买房子或者是办其他事情手里没钱的话可以贷款周转一下,不过到时候我们是要还额而且还会有一定的利息,但是很多人都想赖账,作为放贷的人会遇到借款合同纠纷的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这件事情,并且对于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也不知道。

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借款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一、借款合同是《合同法》专章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较重要的地位,相关争议也较多,(规定》将之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规定》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过程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进人攻坚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追偿等相关纠纷也呈增多之势,且相关纠纷的处理有其自身特色和统计意义,《规定》也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近几年为鼓励就业、加强农民增收,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引导和政策倾斜,小额借款增多,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规定》修改将之也作为第四级案由。

三、但相关行为和争议仍较多,而同业拆借主体特殊,·(规定》将两者也都作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如果相关行为涉及非法集资,则不能依民事案件受理,自不能定本案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属于特殊的债权转让,此处单独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了,相关纠纷就不能再将案由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四、同样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虽然起诉的依据和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原金融借款合同,但相关纠纷已因其特殊性作为单独的第四级案由规定了,就不能将案由再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现如今贷款办事情已经是再也正常不过了,很多人都已经习惯了这种方式而且到时候会按时归还款项,不过这篇文章是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写出来的,有些人到期不还款就会产生纠纷可以用文章里的处理方法去解决,并且告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是什么,处理的时候要把这些要点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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