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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八条 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区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区主管机关应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副本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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