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房产赠与没有公证流程

2015/07/10 12:3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39)

[摘要] 2015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外公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规定离婚赠与、特定亲属赠与、对抚养人及赡养人赠与等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无需提交公证书。

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外公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规定四种房产赠与情况如符合营业税规定,则公证书也无需再提供了。

四种房产赠与情况如符合营业税规定无需提交公证书:

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 无偿赠与特定亲属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 无偿赠与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 无偿赠与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那么营业税的条件是什么呢?

财税〔2009〕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所以,今后,如下四种赠与情况进行房产证过户,不用再交公证费用:

1.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此前,这四种赠与情况在办理营业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卖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相关百科

浪漫“价”给你!520严选好房 北京楼盘最高优惠105万央行政策三连发,房地产大招真的来了!

浪漫“价”给你!520严选好房 北京楼盘最高优惠105万浪漫“价”给你!520严选好房 北京楼盘最高优惠105万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