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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的计税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的计税贴花。”
因而,贵企业所签订的该房屋租赁合同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即:合同所载实为两种经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而在税目税率表中无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而,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贵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即: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据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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