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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案中,离婚后房产纠纷是大的问题,离婚后房产纠纷中如果房子是在婚前按揭贷款买的,婚后还贷,那么这房产到底是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该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呢?离婚后房产纠纷中婚前父母有出资首付,这房子又该怎样分割?这么多的问题,就由小编为您举例分析下离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办。
离婚案中,离婚后房产纠纷是大的问题,离婚后房产纠纷中如果房子是在婚前按揭贷款买的,婚后还贷,那么这房产到底是属于购 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该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呢?离婚后房产纠纷中婚前父母有出资首付,这房子又该怎样分割?这么多的问题,就由小编为您举例分析下离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办。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 晴与爱人小张结婚。2003年, 晴夫妇因购买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 晴父母给予的资助款10万元。后来因小张有了外遇, 晴决定要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产折价后,由两个人平分;晴认为这其中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律师解读:从 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 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 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 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 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 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 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便应归夫妻共同,而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案情简介:
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案例三: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案情简介:
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终得到了调解。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本刊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 。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因房屋发生的债务、 与另一方无关。
在婚姻生活中,很多离婚后房产纠纷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离婚后房产纠纷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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