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房屋买卖公证有风险 了解更多避免上当

2016/05/09 10:13:39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0797)

[摘要]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交易房产在市场上也较常见,然而全权委托房屋买卖公证有着巨大的风险。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交易房产在市场上也较常见,尤其是一些看中的房屋又暂时没购买的人士,他们以为用一纸委托公证即可“锁住”盘源,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当中存有不少交易风险。有地产业人士曾把全权委托公证书称为“定时炸弹”,一不小心就“引爆”,买卖双方乃至受托方等各方利益都有可能不保。

在委托公证书,委托人与受托人有明确的制约关系,不过由于买卖房屋所签订的是全权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获收取楼款、代理交易过户等同业主的权利,受托人有可能吃差价的现象;虽然有全权委托公证书,房屋一日不过户,房子产权依然在业主名下,假如业主因诉讼而被查封房产,全权委托公证书也无济于事。

有地产业人士曾把全权委托公证书称为“定时炸弹”,一不小心“引爆”,买卖双方乃至受托方利益都有可能不保。

法律贴士一:委托公证应对授权范围作出限制

全权委托在于通过全权委托公证方式进行房屋买卖的风险。业主基于自身原因全权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如果受托人违背业主的意向,未按业主指示办理委托事项,则业主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造成经济损失。

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自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1.对授权时间进行限制,应约定具体的时间,确保按时履行合同;2.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如受托人的代理事项中不包括代收房款等;3.对交易的对象进行限制,如在授权文件中注明代理人只有在与特定的买家进行交易时才有权代理。总之,要尽量避免全权委托的形式。

法律贴士二:委托公证书不能证明产权归属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交易的产权变更及转让,须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未办理登记的,如房屋产权的委托公证,房屋产权不发生变更及转让。

买家与业主虽然就该物业办理了委托公证,但由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故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及转让,该物业的权仍属于卖家。所以,当卖家的财产出现问题时,该物业也一并遭到牵连。

为此,律师提醒购房者,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办理了产权的委托公证,也应当及时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据地产人士分析,张某以为一纸委托公证书即可对房屋实现全面控制,但由于产权未转移,业主吃官司也会连累名下的财产。他们认为,由于张某本身购房资格受限,必须延迟过户,除了签订委托公证书外,买家与业主房地产交易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把房屋抵押给买家,给交易多上一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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