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证的房子能买么? 小编来告诉你

2016/05/12 09:24:38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8488)

[摘要] 集体土地证的房子能买么?小编来告诉你

集体土地证的房子可以进行购买么?下面小编就为了细细道来。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中,现普遍采用“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权人在房子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权和房屋占用范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住宅的合法权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与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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