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实施细则 房产税试点城市

2016/06/20 09:27:51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8307)

[摘要] 产税条例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并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是什么?并且房产税试点城市有哪些?

产税条例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并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是什么?并且房产税试点城市有哪些?

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是由产权人缴纳的。产权属于全民并且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和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

六、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七、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九、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十、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十一、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试点城市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鉴于房产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

2011年1月28,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此前第二批列入试点的城市屡有传闻。杭州是第二批房产税试点扩容传闻较多的城市。2013年5月24日,在房产税试点两年后,上海和重庆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下一轮试点将在较大范围内铺开,可能有更多城市纳入试点范围。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下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组合将以“热点城市+准备充分的二三线城市”为主。

中国房地产调控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作为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房产税有利于改变人们对于房地产发展的预期、改变房地产脱离其本来属性,变为品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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