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福利来了 以下16情形可减免收费!

2016/12/13 17:5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9190)

[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并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并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此前一段时期,我国土地登记部门和房屋登记部门的机构设置各地不一,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往往分属土地管理和房屋管理两个部门负责,土地和房屋均是分别发证。此次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不仅实现了便民,还减轻了登记人的费用负担。

要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

1、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是免收登记费。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3、因区域划分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2、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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