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房屋多重买卖如何解决?怎样补救?

2017/10/20 11:47:2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17)

[摘要] 在生活中,有不少朋友遭遇了商品房一房二卖的情况,有的甚至遭遇了商品房的多重买卖,但不知道什么是商品房的多重买卖,更不知道遭遇房屋多重买卖如何解决。下

在生活中,有不少朋友遭遇了商品房一房二卖的情况,有的甚至遭遇了商品房的多重买卖,但不知道什么是商品房的多重买卖,更不知道遭遇房屋多重买卖如何解决。

一、什么是商品房的多重买卖?

商品房的多重买卖是指商品房的出卖人先后与三个以上的购买人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

二、遭遇房屋多重买卖如何解决?

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数个买受人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让哪个购买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三、遭遇房产多重买卖怎样补救?

1、前后合同均未履行或均已履行时

这种情形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因为商品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各买受人享有平等债权。债权平等不仅体现在出卖人与各买受人之间,也体现在各买受人之间,任一买受人都不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均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出卖人向前后买受人均已履行合同,比如向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向另一买受人交付钥匙时,应当由出卖人选择向哪个买受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2、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并无恶意串通前提下

后买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房屋已过户给后买受人,导致先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这时,先买受人只能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来主张权利。

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且将房屋过户给后买受人,而后买受人又出卖过户给其他善意第三人的

根据物权公示主义,先买受人不能再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张合同无效。

这时,先买受人已无法取得房屋,只能依据第八条行使相应权利救济。该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因此,买受人只能根据第八条来行使相应权利救济。

我们常说,买房有风险,购买须谨慎。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购房合同生效与房屋所有权变动相区分的原则,就给了一些开发商为了追逐更高的价格,与多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机会。作为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犯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以免自己签了合同最后却拿不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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