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材料

2015/10/13 16:2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72)

[摘要] 如租赁部位用文字表述不明确的,应在平面附图上用红笔圈定租赁部位并由租赁双方签名认可。

在房屋租赁时,常常由于租金、租期等发生改变而引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从而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材料有何要求?具体内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及说明如下:

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原件:1份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包括:

(1)出租人名称更名;

(2)承租人名称更名;

(3)租赁期限变更;

(4)租赁部位变更;

(5)租赁价格变更;

(6)租赁面积变更;

(7)其它条款变更。

2、房屋租赁合同(原已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2或(3)份。

3、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

①内地公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③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④外国人身份证、护照。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

①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②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③台湾法人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④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并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租赁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的身份证。

4、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证明文件

原件:1份

因单位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证明;因租赁一方姓名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或相关有效文件。房屋门牌或单元号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如租赁部位用文字表述不明确的,应在平面附图上用红笔圈定租赁部位并由租赁双方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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