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你喜欢
下载房天下APP
获取更多精品房产知识
推荐
热门知识
热搜知识
关注焦点
[摘要] 【问题】某房地产公司与一家经纪公司达成一项包销协议,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具,而经纪公司负责销售房产,并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合同到期后如果还有未售出的房产,则由经纪公司进行收购,请问经纪公司应该怎样缴纳营业税?【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
【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与一家经纪公司达成一项包销协议,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具,而经纪公司负责销售房产,并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合同到期后如果还有未售出的房产,则由经纪公司进行收购,请问经纪公司应该怎样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4号)的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获取更多精品房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