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的效力?签订认购书如何退房?

2019/01/29 11:06:32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41)

[摘要] 很多开发商在给消费者讲述购房方面的问题的时候,如果想要买房的话或者是有意向的话,是需要填写认购书的,这样的话可以有很多的优惠。你吗房屋认购书的效力大不大呢,签订认购书如何退房呢,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介绍相关的内容。

很多开发商在给消费者讲述购房方面的问题的时候,如果想要买房的话或者是有意向的话,是需要填写认购书的,这样的话可以有很多的优惠。你吗房屋认购书的效力大不大呢,签订认购书如何退房呢,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介绍相关的内容,看看有什么需要重视的小常识,一起来了解一下。

房屋认购书的效力?

签订房屋认购书的效力:

1、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2、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签订认购书如何退房?

由于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如果购房人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不积极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那么开发商就会以购房人违约为由没收定金。购房人无疑白白损失了数额不小的定金。此时,购房者如何才能有可能把定金拿回?

1、一定要去和房地产公司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

认购书(包括某些意向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其约定的是双方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认购书或认购协议的本身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通俗一点说,就是合同约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行为,至于是否最终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属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毕竟签订认购书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就本约的条款已经达成共识了,除非认购书中包含了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而进行了磋商,就是履行了预约的义务。

2、了解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该规定可知,如果因购房者的原因而不签订正式合同,则定金要不回来;如果开发商不签订正式合同,则定金双倍返还;如果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未签订合同,则定金返还。

3、理智迂回协商,禁止粗暴违约

在已不愿意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形下,一定要冷静处理,不要直接向开发说要违约,不签订正式合同,如果这样操作,基本不可能拿回定金。简单讲,要理智迂回违约,不要粗暴违约。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

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上述介绍了关于房屋认购书的效力的问题,其实它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可以对房屋进行认购,而且也有退房的资格,当然对于签订认购书如何退房这个问题,需要消费者们了解,退房是需要有手续的,而且要根据认购书以及开发商的流程具体申请,有些押金是不退的,所以大家要了解清楚。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