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

2018/07/23 09:44:19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962)

[摘要] 现在租住房屋的时候,一般的情况都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因为签合同是根据相关的一些规定做出适当的要求,有些人租房子也是有要求的,例如租房子至少要半年或者是一年以上,今天我们就说一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

现在租住房屋的时候,一般的情况都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因为签合同是根据相关的一些规定做出适当的要求,有些人租房子也是有要求的,例如租房子至少要半年或者是一年以上,因为时间太短的话,又要重新找房客比较麻烦,又或者是房子损坏了,关于一些赔偿问题如何解决等,以及如果不想租房子了,怎么办,今天我们就说一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

(一)解除租房合同的手续是怎样的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

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租房合同区分意义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四)租房合同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五)订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出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则至少应拥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提供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纠纷;

3、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明确约定;

4、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均应由出租方负责);

5、应约定出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也可以转账至约定的账号);

6、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赁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赁期不可以超过他自己和房东的租赁期;

7、要看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允许出租,万一抵押权实现,如何承担责任等;

以上就是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的具体的一些介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看你签订的合同是什么样的时间期限,有些人签订的是由具体的时间的,有些人是签不定期的,还有一些可能是住满多长时间就没有什么时间要求的,所以,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事项,大家可以多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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