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不动产的特性?

2018/12/21 10:21:29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803)

[摘要] 在我们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会看到不动产和动产这些字眼,可能大家在生活中,很少去接触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就会很难区分这两种的区别,接下来我们说说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不动产的特性?下面就为大家详细的解答。

在我们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会看到不动产和动产这些字眼,可能大家在生活中,很少去接触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就会很难区分这两种的区别,接下来我们说说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不动产的特性?下面就为大家详细的解答,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1、自然标准。即根据其不能移动或移动有勋于其价值;如土地,建筑物。此种标准业已被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采信,英美法系财产法基本上也与其一致,也是我国众多法学者普遍认同的标准。梁慧星先生认为:“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添附标准。所谓添附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原因使一物附着于另一物结合而成为不可分物或难以分割物。在这里,难以分割物并非不能分离,而是说分离会影响其社会效用,经济上不合算。此标准将不动产扩展至动产,扩展了动产的范围。关于添附后物的归属问题,罗马法中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已有规定,并且此规定基本上被现代大多数民法典国家采信。

3、除了通行的自然标准和添附标准之外,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其它相关的标准。如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另外三个标准。一是为确保不动产合理正常使用的物,如农具,耕畜。二是产生于不动产之上的一些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三是依法律特别规定,如法律规定的股票为不动产。

4、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动产不动产的概念,但在民法理论和近几年的立法中,接受了这一分类。《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鉴于此,本文界定不动产概念采用通说,即“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以《担保法》第92条规定,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不动产的特性

(一)自然特性

自然特性是指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

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经济供给有弹性。

(二)社会经济特性

不动产的社会经济特性体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特性。

1、价值量大: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

2、用途多样性:也称用途的竞争、转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从经济角度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商业、办公、居住、工业、耕地、牧场、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广泛性:又称相互影响,不动产涉及社会多方面,容易对外界产生影响。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

4、权益受限性:由涉及广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过设置管制权、征收权、征税权和充公权四种特权进行管理。

5、难以变现性:也称为变现力弱、流动性差,主要由价值高、不可移动、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响变现的因素主要有不动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价值量、可分割性、开发程度、区位市场状况等。

6、保值增值性:增值指不动产由于面积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口增加等,其价值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动产能抵御通货膨胀。

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不动产的特性的全部知识就跟大家介绍到这里了,经过以上的解答,大家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有所了解了吧,房子就是属于不动产的,所以大家必须要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有一定的了解,千万不能有一点盲目,不然就会很容易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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