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经验?房屋租赁司法解释?

2019/02/22 15:52:5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04)

[摘要] 市面上的房源信息特别的多,很多刚步入社会的人在寻找房子的时候不知道该从何下手,因此就会耽误寻找房子的时间,导致自己没办法在短时间内解决掉这件事情,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一下房屋租赁的经验有哪些。

市面上的房源信息特别的多,很多刚步入社会的人在寻找房子的时候不知道该从何下手,因此就会耽误寻找房子的时间,导致自己没办法在短时间内解决掉这件事情,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一下房屋租赁的经验有哪些,然后看一下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把这些搞清楚之后再去寻找。

房屋租赁经验?

1、如果网上的租房信息,各种明显做过标题或内容优化的,比如五道口地铁附近三室一厅朝南房主直租急这种标题不是一个普通房东应该掌握的技能。

2、在网上照片可以搜到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一些不正当的中介公司是直接从网上搜一张照片。

3、如果想从房东手里租房子的,发现号码发布多条不在同一地点房源。租房网站都会提供类似功能,这种情况下基本都是骗子中介,要避开这种情况。

4、租房子想从房东手里租房子的,那么要按自己的要求来筛选信息。如果发现一条信息有很多条的,并且手机号码是一致的,这时你要避开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中介公司发布的信息。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

1、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6、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房屋租赁的经验有哪些,看过文章之后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可以直接在网上寻找房子,因为网上的传播速度是比较快的,所以,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属于自己的房型,这样的话就会帮助你们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房源了,此外,还了解了一下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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