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租赁合同的期限是怎么样的?

2018/09/26 16:41:2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69)

[摘要] 那么深圳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对此有很多人不太清楚。租赁合同的期限是什么样的,我们签租赁合同肯定是有一个期限问题的,不清楚也不用着急,小编会解答,帮助你完成租赁,解决你的住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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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租赁合同的期限是怎么样的?

1、原则上由租赁协议的当事人约定。然而,为了防止租赁期限过长,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发挥财产的效用,《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即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租赁期)为20年。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租赁期限仍为20年。不过租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续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过20年,此20年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计算。

3、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我国《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期限;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的习惯来确定;如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不过,对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若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即使当事人对租赁期限作了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租赁合同仍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深圳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以及租赁合同的期限是什么样的,介绍好了。租房子一定要挑自己喜欢的,很多人很注重地理位置和配套设施,因为租房子毕竟不是买房子,所以对于相应的要求也可以降低一点。如果实在挑不到合适的房子,也不要着急,可以多登一些网站,寻找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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